協會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文化暨旅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主要以發展全球中華文化,文創,旅遊觀光交流,訓練及研究發展為先,進而發展與本會之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唯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在和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支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聯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